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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k66凯时国际平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现场会议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4年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 2.相关议案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1至议案10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东方财富:财经门户、议案3至议案10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5.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的子议案1.01、1.02、1.03、1.04、1.05、1.06和议案5为关联交易,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议案1的子议案1.01、1.02、1.03、1.04、1.05、1.06和议案5回避表决,同时也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前述议案进行投票。 (1)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线:00-17: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总额预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湖南兴大新材料、本次审议的预计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根据公司2024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为充分利用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拟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93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3.74%。 备注:1.表内“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取自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数据。 2.表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数据取自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 3.表内“2024年预计担保金额”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 4.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债权人等协商担保事宜,具体担保种类、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本次担保事项是基于对公司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为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公司董事长作为相关授权人士,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在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适度调剂担保额度以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本次确定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预计的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在此议案额度以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主营业务:化学纤维、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9、经查询,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服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仓储管理;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60%的股权,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9、经查询,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FDY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自用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仓储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9、经查询,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经查询,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纳米材料研发,聚酯切片、涤纶短纤、涤纶丝生产、加工、销售;化纤原料销售;仓储管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自用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1.00%的股权,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其9%的股权轻质隔墙板厂家。 9、经查询,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及佳栢国际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9、经查询,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8、经查询,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经查询,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涤纶短纤、涤纶长丝、合成纤维单体(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0%的股权,杭州晨昊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 9、经查询,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热电项目开发、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0%的股权,享有其100%权益比例。 9、经查询,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制造、加工、批发:差别化化学纤维、聚酯切片、POY涤纶丝、FDY涤纶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仓储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和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9、经查询,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聚酯切片、FDY长丝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化纤原料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经查询,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经销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销售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广西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长北村杭州萧山绿色智造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号楼107室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经查询,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原材料及化工产品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等。 8、经查询,香港逸盛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本次审议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主要明确担保主体和被担保主体,以及担保的范围和金额,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截止2023年11月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65,570万元,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53,300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4,418,87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5,319.03万元。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无法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1、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以上被担保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进行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均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统一选派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对其重大决策实施控制;公司审计法务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控股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其经营状况。公司能充分了解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能够掌握与监控其资金流向和财务变化情况,从而可以防范和控制好风险。上述担保符合恒逸石化整体利益。 3、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恒逸聚合物60%、兴惠集团持有恒逸聚合物40%的股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兴惠集团对恒逸聚合物提供20,750万元担保。恒逸聚合物目前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偿债的风险。 4、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直接及间接持有浙江逸盛7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70%的股权,香港逸盛为浙江逸盛的全资子公司。荣盛石化持有浙江逸盛3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30%的股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荣盛石化未对浙江逸盛、宁波恒逸贸易及香港逸盛提供担保。 5、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广西恒逸新材料100%的股权,直接及间接持有海宁新材料100%的股权,直接持有逸通新材料100%的股权,直接持有恒逸高新100%股权,持有福建逸锦90%的股权。杭州晨昊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持有福建逸锦10%的股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杭州晨昊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对福建逸锦提供担保。福建逸锦目前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偿债的风险。 6、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宿迁逸达91.00%的股权,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宿迁逸达9.00%的股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对宿迁逸达提供担保。 7、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海宁热电90%的股权,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海宁热电10%的股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故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海宁热电提供担保。 8、上述子公司中,恒逸石化持有嘉兴逸鹏100%的股权,持有双兔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太仓逸枫100%的股权。 9、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香港天逸100%的股权,香港天逸持有恒逸文莱70%的股权,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恒逸文莱30%的股权,恒逸文莱持有恒逸新加坡100%的股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未对恒逸文莱提供担保。恒逸文莱目前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偿债的风险。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确定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各控股子公司均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加强控股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通过实施统一控制,以规范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能够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资产安全。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担保事项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